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ri)第十(shi)一屆全國(guo)人民(min)代表(biao)大(da)會常(chang)務(wu)委員會第二(er)十(shi)九(jiu)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ri)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he)國(guo)主席令第六十(shi)八號公布(bu)自2013年1月1日(ri)起施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