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nian)(nian)10月26日第十(shi)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二(er)十(shi)九(jiu)次會議通過(guo)2012年(nian)(nian)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xi)令第六十(shi)八號公布自2013年(nian)(nian)1月1日起施(shi)行)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