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

(2012年10月(yue)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ren)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ci)會議通過2012年10月(yue)26日中華人(ren)民共和國主(zhu)席令第六(liu)十八號公(gong)布自2013年1月(yue)1日起(qi)施(shi)行(xing))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本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