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fei)管(guan)理辦法 (2016年6月29日) 第一章(zhang) 總 則(ze)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精簡會議,改進會風,提高會議效率和質量,節約會議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tiao)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的分類、審批和會議費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tiao)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規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 各單位召開(kai)的會(hui)議實(shi)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 第五(wu)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會議費預算應當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應當納入部門預算,并單獨列示。 第二(er)章 會議分類和審(shen)批第六(liu)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qu)、直轄市、計(ji)劃單列(lie)市或(huo)中央部門(men)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zhi)屬機構(gou)負責同志參(can)加的(de)會(hui)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gou)有關(guan)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第七(qi)條(tiao)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 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 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 四類會(hui)議。由單位(wei)分管領(ling)導審核后列入單位(wei)年(nian)度會(hui)議計劃。 年(nian)度(du)會(hui)議(yi)計劃一經批(pi)準,原則(ze)上不得調整(zheng)。對黨(dang)中央、國務院交辦等確(que)需(xu)臨時增加的會(hui)議(yi),按規定(ding)程序報批(pi)。 第八條(tiao) 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準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一、二、三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2天,四類會議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九條 各(ge)單(dan)位應當嚴格(ge)控(kong)制會議(yi)規模。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準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ding)會議代(dai)表和工(gong)作(zuo)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qing)省、自治區、直(zhi)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ze)同(tong)志、分管負責(ze)同(tong)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 第(di)十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的會議分類、審批事項、會期及參會人員等,由上述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章程規定,參照第六條至第九條作出規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當改進會議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傳達、布置類會議優先采取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方式召開。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會議的主會場和分會場應當控制規模,節約費用支出。 第(di)十二條 不能夠采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或本系(xi)統會議(yi)場(chang)所。 無外地(di)代表且會議規模能(neng)夠在單(dan)位內部(bu)會議室(shi)安排的會議,原則上在單(dan)位內部(bu)會議室(shi)召(zhao)開,不安排住(zhu)宿。 第(di)十三條(tiao) 參會(hui)人員(yuan)以在京單位(wei)為主的會(hui)議不(bu)(bu)得(de)到京外召開。各單位(wei)不(bu)(bu)得(de)到黨(dang)中央(yang)、國務院明(ming)令禁止的風景(jing)名(ming)勝區召開會(hui)議。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fan)圍、標準和報銷支付第(di)十四條(tiao) 會(hui)議(yi)(yi)費(fei)開(kai)支(zhi)范圍包括會(hui)議(yi)(yi)住宿費(fei)、伙食(shi)費(fei)、會(hui)議(yi)(yi)場地租(zu)金、交通費(fei)、文件(jian)印刷費(fei)、醫藥(yao)費(fei)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ji)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cha)、調研(yan)等發生的交通(tong)支出。 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an)照差旅(lv)費管(guan)理(li)辦法(fa)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tiao) 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ge)項費用之間可(ke)以調劑使用。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天
綜合定(ding)額(e)標(biao)準是(shi)會議費(fei)開支的上限。各單位(wei)應在綜合定(ding)額(e)標(biao)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 一類會議費在部門預算專項經費中列支,二(er)、三(san)、四類會議費(fei)原則上在部(bu)門預算(suan)公用經費(fei)中列支。 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shu)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zhuan)嫁或攤派。 第十七條(tiao) 各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會議場所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對未列入年度會議計劃,以及超(chao)范圍、超(chao)標準(zhun)開支的經費不予報(bao)銷。 第十八條 各單位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yi)現金方式結算。 具備條件的,會議費應當由單位財(cai)務部門直(zhi)接結算。 第四(si)章 會議費公示和年度(du)報告(gao)制度(du)第十九條(tiao) 各單(dan)(dan)位應(ying)(ying)當將非涉密會(hui)議的(de)(de)名稱(cheng)、主要內容、參會(hui)人(ren)數(shu)、經費開支(zhi)等情況在單(dan)(dan)位內部公(gong)示或提供查(cha)詢,具備(bei)條(tiao)件的(de)(de)應(ying)(ying)當向社(she)會(hui)公(gong)開。 第二(er)十條 一級預算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本級和下屬預算單位上年度會議計劃和執行情況(包括會議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等)匯總后報財政部。黨中央各部門同時抄送中直管理局,國(guo)務院各部門同時抄送國(guo)管(guan)局。 第(di)二十(shi)一條(tiao) 財政部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針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章 管 理 職 責第(di)二(er)(er)十(shi)二(er)(er)條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門制定或修訂中央本級會議費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按規定對各單位報送的二類會議計劃進行審核會簽; (三)對會議費支付結算實施動態監控; (四)對各單位報送的會議年度報告進行匯總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措(cuo)施。 第二(er)十(shi)三條 國管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國務院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pei)合財(cai)政(zheng)部(bu)(bu)對(dui)國務院各部(bu)(bu)委、各直屬(shu)機構會議費執行(xing)情況(kuang)進行(xing)監督(du)檢查。 第二十四(si)條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財政部制定或修訂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二)負責黨中央召開的一類會議的總務工作; (三)配合財(cai)政部對中央各部門會議費執(zhi)行(xing)情況進(jin)行(xing)監督檢查(cha)。 第二十五條(tiao)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議費管理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編制和三類、四類會議的審批管理; (三)負責安排會議預算并按規定管理、使用會議費,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對內部會議費報銷進行審核把關,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合規; (四)按規定報送會議年度報告,加強對本單位會議費使用(yong)的(de)內控(kong)管(guan)理。 第六章 監(jian)督檢查和責(ze)任追究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單位會議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計劃的編報、審批是否符合規定; (二)會議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會議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議會期、規模是否符合規定,會議是否在規定的地點和場所召開; (五)是否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地方轉嫁、攤派會議費; (六)會議費管理和(he)使(shi)用的其他情(qing)況(kuang)。 第二十七條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yi)費中列支(zhi)公(gong)務接待(dai)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shu)用品(pin)。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計劃外召開會議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五)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wei)反本(ben)辦法行(xing)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經報批后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負責人,報請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如行為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定點會議場所或單位內部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有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zheng)部(bu)定(ding)點會(hui)議場所管(guan)理的有(you)關規定(ding)處理。 第七章 附(fu) 則(ze)第二十九(jiu)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會(hui)議費管(guan)理具體規定。 第(di)三十條 黨中(zhong)(zhong)央(yang)(yang)、國(guo)務院直屬事業(ye)單(dan)位的(de)會(hui)議費管(guan)(guan)理(li)參照(zhao)本辦(ban)法執行。中(zhong)(zhong)央(yang)(yang)和國(guo)家機關各部門所屬事業(ye)單(dan)位的(de)會(hui)議費管(guan)(guan)理(li)由各部門依(yi)據從嚴從緊原則參照(zhao)本辦(ban)法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yi)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同時廢止。 上一(yi)篇(pian)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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