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

(2005年(nian)12月19日)

  第一條 為(wei)加強和改進對黨(dang)員(yuan)領導干部(bu)的(de)日常教育和管(guan)理,根據《中(zhong)國共(gong)產黨(dang)黨(dang)內監督條例(試(shi)行)》,制定本(ben)辦法。

  第二條 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lv)檢查機(ji)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gan)(gan)部管(guan)理權限,對黨員(yuan)領(ling)(ling)導(dao)干(gan)(gan)部進行誡(jie)勉(mian)談話和函詢(xun)。對下一級領(ling)(ling)導(dao)班(ban)子(zi)成(cheng)員(yuan),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qi)所(suo)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jie)勉(mian)談話。

  第(di)三條(tiao) 黨員領導干(gan)部有下列情(qing)況之(zhi)一的(de),應當對其進行誡勉(mian)談話:

  (一(yi))不能嚴格遵(zun)守黨(dang)的政治紀(ji)律(lv),貫徹落實黨(dang)的路(lu)線方針(zhen)政策和上級黨(dang)組織(zhi)決(jue)議、決(jue)定以及工作部(bu)署不力(li);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ji)中(zhong)制,作風專(zhuan)斷,或者在(zai)領導班子中(zhong)鬧無原(yuan)則(ze)糾紛;

  (三)不(bu)認真(zhen)履行職責,給(gei)工(gong)作造成一定損失;

  (四)搞(gao)華而不實和脫離實際的(de)"形象(xiang)工程(cheng)"、"政績工程(cheng)",鋪(pu)張浪(lang)費,造成不良(liang)影響;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zheng)領(ling)導干(gan)部選拔(ba)任用工作條例》,用人失察失誤;

  (六(liu))不(bu)嚴格執行(xing)廉潔自(zi)律規定,造(zao)成不(bu)良(liang)影響(xiang);

  (七(qi))其他需要進行(xing)誡勉(mian)談(tan)話的情況。

  第(di)四條(tiao) 誡(jie)勉談(tan)話時,應(ying)當(dang)向談(tan)話對象說明談(tan)話原(yuan)因,認真(zhen)聽取其(qi)對有關問(wen)題(ti)的解釋和說明,指(zhi)出需(xu)要注意(yi)的問(wen)題(ti),并(bing)要求其(qi)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條 紀律檢查(cha)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men)應(ying)當(dang)采取適當(dang)方式(shi),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zai)的主要問(wen)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對于(yu)沒(mei)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應(ying)當(dang)根(gen)據(ju)黨委(黨組)的意見,予以(yi)批評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zuo)出(chu)組織處理。

  第六條(tiao) 紀律檢(jian)查機關和組(zu)織(人事(shi))部(bu)門針對(dui)群眾反映的黨員領(ling)導干部(bu)政治思想、道德品(pin)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面的問題,也可以(yi)用書面形式對(dui)被反映的黨員領(ling)導干部(bu)進(jin)行函(han)詢。

  第七條 黨員領導(dao)干部在(zai)收到函詢(xun)的十五個工(gong)作日內(nei),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mian)回(hui)復(fu)(fu)。如(ru)有特殊情(qing)況不(bu)能如(ru)期回(hui)復(fu)(fu)的,應當在(zai)規定期限內(nei)說(shuo)明理由。對函詢(xun)問題未(wei)講清楚(chu)的,可再次(ci)對其進行函詢(xun)或者采取其他(ta)方(fang)式進行了解。對無(wu)故不(bu)回(hui)復(fu)(fu)的,應當責令其盡快回(hui)復(fu)(fu)。

  第(di)八條 對黨員領導干(gan)(gan)部(bu)進(jin)行誡(jie)勉談話和函詢(xun),要嚴格履(lv)行審批程序。一(yi)般應當按照(zhao)干(gan)(gan)部(bu)管理權(quan)限(xian),由紀律檢查機(ji)關(guan)或者(zhe)組織(zhi)(人事)部(bu)門的有關(guan)單位(wei)提出意見,報本機(ji)關(guan)或者(zhe)本部(bu)門領導批準。

  第九(jiu)條 黨員領(ling)導干(gan)部(bu)接受(shou)組織誡(jie)勉(mian)談話(hua)和函詢(xun),要如(ru)實回(hui)答(da)問題,不得隱(yin)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hui)避問題,不得無故不回(hui)復(fu)組織函詢(xun),不得對(dui)(dui)反(fan)映問題的人進行追查,更不得打擊報復(fu)。對(dui)(dui)違反(fan)者,應(ying)當進行批評教(jiao)育(yu),情(qing)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處(chu)(chu)理或者紀律處(chu)(chu)分。

  第十條 黨員領(ling)導干部的(de)誡(jie)勉(mian)談話記(ji)錄(需經(jing)本人核實)和回復組織函詢(xun)的(de)材料(liao),由(you)進(jin)行誡(jie)勉(mian)談話和函詢(xun)的(de)機關或者部門留存。

  第(di)十一條(tiao) 有(you)關工作人員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的誡勉談(tan)話和函詢內容要嚴格(ge)保密(mi)。對失密(mi)、泄密(mi)者,按照有(you)關規定處(chu)理。

  第十二條(tiao) 非中共黨(dang)員領導干部(bu),需要進(jin)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san)條 中國人(ren)民解放軍(jun)和中國人(ren)民武裝警察(cha)部(bu)(bu)隊關于(yu)對黨員領導干部(bu)(bu)進行誡(jie)勉(mian)談話和函詢(xun)的辦(ban)法(fa),由解放軍(jun)總政(zheng)治部(bu)(bu)參照本辦(ban)法(fa)制定(ding)。

  第十四(si)條 本辦法由(you)中(zhong)央組(zu)織部商中(zhong)央紀委解釋。

  第十五條(tiao) 本辦(ban)法自(zi)發(fa)布之日起(qi)施行(xing)。